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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食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1991年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一般由地方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随着进口食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原来的管理体制显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特别是逃检、漏报现象日益严重。因此从1991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接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接管后,充分利用“国门第一哨”的优势,严格把关,优质服务,有效防止了漏报和逃检,基本做到进口食品检验滴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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