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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基本涵义我国学界存在事实说、属性说、法益说、综合说四种学说。对社会危害性涵义的理解,应当在属性说的基础上从多维角度进行理解。社会危害性在价值评定上,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统一;在具体内容上,是客观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质与量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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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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