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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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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过重;适用范围不明确: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利人的直接解约权。为更好地发挥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实有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标准、进一步界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直接解约权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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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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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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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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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万丽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2,2(2):19-21
本文论述了三种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及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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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莲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50-54
当事人约定一方的履行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的,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予以调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以先履行方可能履行为要件。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并结合后履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进行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0.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