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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坚持合法性和合意性统一,遵守合法原则下的自主自愿,化纠息讼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代表中国当代司法的基本取向的能动司法契合变革时代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客观需求,推动民事审判中旨在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制度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应用。基于能动司法视野考察法庭调解话语构建研究,包括法庭调解特点、调解原则、调解话语本质、话语能动理据、话语策略等构建,进而考察能动司法与法庭调解活动的关系,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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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司法的一种调解制度,在处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及经济纠纷等方面,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必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调解法》。本文着重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效力等方面对行政调解立法进行提出建议,从立法层面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规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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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安行政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公安行政调解尚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扩大调解范围、调解与处罚并用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科学定位并合理规范公安行政调解行为,以化解矛盾与纠纷,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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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11(3):63-67,72
法院调解不宜将“查明事实”作为原则;为促进调解,调解人应当在调解自愿、不危及调解优势的限度内,通过职权探知、运用经验逻辑把握案件事实.把握案件事实应排除辩论主义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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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为手段解决民间纠纷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做法和经验业已成为全球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进一步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探讨调解的发展新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为调解注入了新的元素。这一变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使调解这一传统纠纷解决手段在新形势下获得新的内涵,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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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起源于美国,我国学者将其称为能动司法,更多反映的是一种政治愿景。与司法谦抑性相对应,能动司法意涵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种司法理念。可是,能动司法在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盲动的问题,司法权力有向行政、社会等权力领域扩张的倾向。这既背离了司法应有的审判功能定位,又带来权力重叠和社会自治权力被侵蚀的新问题。需要对能动司法进行反思,对其权力要通过职能、原则与方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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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在司法中严格依法审判,认真地对待规则,坚持适用法律的职能,对立法和行政机关保持谦让与克制,这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语境下,采用司法能动主义将对法治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和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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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把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离不开中国的国情。应当以历史的、法律的、政治的、实践的思维和眼光,展示和阐明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均衡论。如何保障公权力不被任意处分,是研究是否应该把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立足点。是否应该把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还要看这种引入是否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相违背。行政诉讼法引入调解制度的观点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是一致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考量成本的投入和效益的产出。是否应该把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要均衡引入的利与弊。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产生的利益更大一些,可以引入。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发展中既要均衡又要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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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友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2):95-101
多种非正式的协商、和解与调解机制在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被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以裁判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制度变迁。借鉴法社会学关于“纠纷三阶段”理论分析,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过程引入调解机制不存在理论和技术上的障碍,应当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排斥调解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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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必然伴随着各种潜在的、现实的社会矛盾,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不能回避又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行政调解作为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优势。通过立法确认行政调解制度,确定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管辖权,明确行政调解结案方式及其效力,完善行政调解中的救济制度等,以法治方式规范行政调解的主体、范围、期间和告知权利等各环节,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和谐,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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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司法克制主义,由于它表现出的对法律规则及其意图的尊重,使法律有了相当大的可理解性和预期性,得到了广泛的尊崇;而司法能动主义表现出的最大限度地追求个案正义、弥补立法不足等优势也得到了众多支持者的垂青,于是这两种模式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的实现法治,追求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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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源于抗日战争时期的苏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项特色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我国法院调解的缺陷提出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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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单位社会的解体和社区体制的形成,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到了社区,社区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交汇点。社会问题社区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就是当前社区民间纠纷频发、纠纷主体多样化、程度不断升级,这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来应对。社区民间纠纷调解体系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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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我国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行政、民间调解的调解体系,然而并未建立起体系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尤其是对诉讼外的纠纷调解机制重视不够.诉讼外纠纷调解制度由于其高效率、低成本,消除纠纷的独立性、彻底性等特点,在整个调解制度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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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作为环境纠纷的一大利器,其本身拥有着环境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对解决我国环境纠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其本身也有着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使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发挥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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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7):55-58,80
以欧美本源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之表现形态来衡量,当下中国法院尚不具有实际的司法能动性。从当下中国的法治发育程度看,司法能动主义也不适合于中国法院。相反,中国法院当前亟需的是以对立法文本、理念和原则之固守为内核的克制主义司法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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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及其保护权利的局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制度是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有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传统调解形式有官府调解、官批民调和民间调解等,其程序包括纠纷的受理;纠纷的调解———训导、道德教化、息讼;纠纷的解决———和解、具结协议。调解过程贯穿了“息讼”、“无讼”、“德化”和“和谐”等原则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它对维护古代中国的稳定和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它却又必然具有与生俱来的历史局限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