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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经过30多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是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原则的。反思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在立法原则上,应当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我国现行的离婚理由立法,不但给当事人举证带来困难,而且对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也缺乏有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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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确立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学界存在"感情破裂说"与"婚姻关系破裂说"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学界已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理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将法定离婚理由确立为"婚姻关系破裂"更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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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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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评价理论中态度系统里的判断资源作为理论基础,试图通过分析离婚起诉书当中的判断资源,说明离婚起诉书是如何叙述事实和理由。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离婚起诉书当中的各种判断资源都含有负面含义,以期说服法官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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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离婚理由在立法上坚持破裂主义原则,兼采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法》一贯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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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铃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文章将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体系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上,结合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对其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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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实践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存在着表达的理论缺陷和执行的实践障碍,殊有修改的必要。新婚姻法在坚持"感情破裂"论的前提下,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确立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新的标准中,"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共同生活"与"夫妻关系"的本质与反映的内容都值得研究与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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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秉洪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3-16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但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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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诉讼请求权为手段的军婚保护制度既背离了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也与我国《婚姻法》第25条"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相抵触。因此,笔者通过对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反思,提出了重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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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霞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07,10(3):26-28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该原则的存废一直是一个争议点。物权法定原则有制度优势和劣势,但瑕不掩瑜,它的确定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将发挥更大作用。首先应界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其次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理由及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最后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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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将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究应认定为何种性质,是赠与合同还是涉他合同,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或赠与意思表示,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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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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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制度作为对不可离婚的补救而源于寺院法,在禁止离婚时期它对调解夫妻关系起过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仍有相当的国家保留此制,但其功能、形式和效力与以往大不相同。在破绽主义离婚立法出现后。分居又成为破绽之推定。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亦将分居作为破绽的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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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实行离婚自由原则,但自由具有相对性,离婚自由同样建立在离婚标准的基础上。中国离婚制度采取“感情破裂主义”标准,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文章利用比较法,着重从离婚标准的功能上对比中国与英、美、德、法在以下两大方面的差异:一是过错标准与无过错标准;二是感情破裂标准与婚姻关系破裂标准,通过以上对比研究,为完善中国离婚标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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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起到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承接过错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过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笔者认为,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对增加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离婚双方的举证责任.完善诉讼时效等问题给予更多的研究和关注。这种制度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会提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遇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的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许多学者已经做出来详细而又系统的理论研究,如陈苇,史尚宽,林秀雄,夏吟兰等学者。本文也是在这些学者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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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