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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的理论渊源的探讨,阐述了物权行为独立 性和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不尽,并对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立法例和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及持折衷主义态度的立法例进行了评述,认为,我国物权立法采折衷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 相结合,更符合我国的实际,与现代民法、判例和学说之最新发展趋势正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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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外,还需当事人另外就物权变动做成一个物权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形式主义下,若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需要债权行为、物权合意以及公示。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下的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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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菊生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16(1):66-69
文章主要从法律行为理论角度探讨了物权行为的内涵,认为物权合意独立构成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非其构成要素。本文还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事实行为等相近概念之间关系进一步阐明其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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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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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实现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的行为,包含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含义,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要素由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和表示行为组成,不包含动机,表示意识是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中介和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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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晨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3)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旨在通过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态研究分析,对我国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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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涛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8,(1)
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意思表示理论也是商行为的核心要素,但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的价值取向、功能、特点不同,也导致商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成立和生效、表示方法以及解释方法等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和特征,这些又是我们研究商行为的根本所在。可以说商行为是整个商法的基点,而意思表示理论又是商行为的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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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是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深入研究意思表示的实质,透析不真实的表示意思,对于我们更好的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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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文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5,18(5):116-120
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解释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型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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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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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效力,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和基本要素,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意思表示必然成为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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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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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创立的物权行为理论,将物权行为从债权契约中独立出来,对民法理论和实践产生很大影响,这一理论并非只是人为的抽象,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实践价值的,而且时至今日,这一理论仍有其可借鉴之处,在我国民法学中这一概念也是客观存在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生活现实来看,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确立这一制度并无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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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6)
我国现行法对于拟制交付没有作明确的专门规定,导致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项下的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物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对我国《物权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明确地赋予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在设计条款时,可以将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作为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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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在冲突中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过于僵硬,保守,缺乏应变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物权法定逐渐弱化,物权中的约定外延不断地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