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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修订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130012
摘 要:
我国现行法对于拟制交付没有作明确的专门规定,导致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项下的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物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对我国《物权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明确地赋予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在设计条款时,可以将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作为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关 键 词:
拟制交付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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