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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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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新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本质是对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困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因素主要是 ,由于不明确自治法规的本质而在认识上和立法上混淆自治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未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如何变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使民族地方在立法时难于把握变通界限 ;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中央应以单行法规明确自治法规变通法律、法规的原则、程度和范围 ,把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具体化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是否需要变通分别制定自治法规或地方性法规 ,根据不同的自治立法权限分别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变通、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民族自治地方要充分利用宪法和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必须转变观念,敢于突破和创新.立法工作机构要把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的规定等自治法规作为工作的重点.面对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严峻局面,当前要把制定经济法规,特别单行经济法规置于立法工作的首位.  相似文献   

3.
民族自治法规的本质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 ;自治法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定范围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只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事项不在变通范围之内 ;自治法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亦应限制 ,包括目的性限制、原则性限制和不损害国家法制统一性限制等。  相似文献   

4.
地方立法体系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强有力保障之一.文章以地方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内涵、外延、理论依据、地方科技创新立法的阶段和特点,并采取对比分析法对上海、深圳和成都等地方政府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的需求、思路、框架和重点制度等进行研究.文章认为,省、市科技立法比较结果的启示在于: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研究确立区域科技创新基本法制度;要处理好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基本法与现行法规的关系;要允许区域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作变通规定;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人才的立法制度保障等,并据此提出了对北京制定科技创新中心条例的启示建议.  相似文献   

5.
历史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只能走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赋予少数民族地方“变通补充权”,体现了国家充分重视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与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6.
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经济利益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基本精神是加快经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敢于和善于依法不失时机地请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自治权;敢于和善于依法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治区自治条例等应尽快颁布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7.
邵凤君 《甘肃科技》2012,28(7):78-79,63
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方面的成就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部地方图书馆法的出台,以两部地方图书馆法规的内容为基础,论述了我国图书馆少数民族地方法规立法现状及我国图书馆法经费保障的规定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理念,并提出了图书馆法民族地区扶持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20世纪50年代新政权建设后,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了各类形式的社会改革。在改革中为了适应各民族社会传统的特殊性,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一些内容是来自各民族的习惯。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立法上表现出对习惯有适当的具体承认,但多为总括式立法。在当时政治因素下,表现在法律文本上习惯的具体内容并不十分明显,但在实践中却表现出大量承认各少数民族习惯,特别在婚姻、土地、林木等一些特别财产权方面。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同时宪法第 1 1 5条也明确规定 ,自治机关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这是依法自治的主要法律根据。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 ,强调依法自治 ,不仅因为它是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它还是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 ,保障自治机关正确和充分地行使自治权 ,巩固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迫切需要。本文就实现依法自治的途径及行使自治权在其中的作用 ,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加强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依法自治的前提和依据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10.
要实现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就必须针对我国现阶段地方立法程序的现状 ,考虑到未来地方立法发展的需求 ,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其对策应包括 :完善地方立法的规划制度 ;改革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 ;改革完善法案提出制度 ,保障有提案权的主体充分行使提案权 ;完善地方立法的审议程序 ;完善地方立法的表决程序 ;规范法规的批准程序 ;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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