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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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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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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7(1):21-2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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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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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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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秉洪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4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现象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人们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细化其情节,规范执法,并拓宽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规制毒驾、“三超”等危险驾驶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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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引起了刑法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司法机关在实施该条规定时,就定罪和量刑方面做出了不同处理,甚至相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危险状态、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二是没有具体分析行为人对三者所持的主观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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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刑法之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或者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醉酒驾驶及类似行为本身具有社会难以容忍的危险性,这种行为使得法益面临过高的危险,因此,刑法应该立足此类行为本身之评价,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上限制的过死,而且配置的刑罚过轻,在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作出规定,存在不合理。笔者建议,在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出现危害结果配置更为严厉的刑罚,已达到解决现有刑法与司法实践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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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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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3(2):27-29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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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危险驾驶问题不断凸显,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我国,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支离破碎,给广大群众带来的深深的痛苦。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对于这一类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在安际的法庭审判和定罪量刑之中的困难.出现了“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并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因而,从统一对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抚慰受害者心理的角度出发,也为了维护我国的交通管理秩序.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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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删除了有关污染物的列举,将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确为包含故意和过失,同时将该罪由过去的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扩大了刑法的覆盖范围,对预防和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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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热烈讨论。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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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云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1,(Z2):89-9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罚体系,引发了社会的轩然大波。醉驾标准的界定,引发舆论热议的"因公醉驾"、"紧急醉驾"、"隔夜醉驾"如何理解?笔者希望能够有一个明晰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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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对其自身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在自身处于无法安全驾驶状态、机动车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仍执意进行驾驶,或非正常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但未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定罪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不但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而且有利于刑法规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