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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但司法实践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承受着实体权利的丧失,程序权利也未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应通过保障被害人的司法信息知情权、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来完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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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只将物质损失列入赔偿请求的范围,针对被害人精神损害部分不允许提起,在侵财性犯罪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也不允许提起。本文分析了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和侵财性犯罪中的被害人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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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却持否定态度。这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应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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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困境及超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规定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已经消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及早通过立法修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相对较长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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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真的不应该得到支持吗?本文指出现行刑事法律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并从理论与法律两个方面探析应该在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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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不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修正,并以人格权为切入点探讨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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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精神权利愈来愈受重视,在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由此产生诸多弊端。本文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弊端,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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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彩华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03-106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但我国民法通则立法中还没有规定此制度。由此 ,参照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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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由于第22条之规定较为原则,势必会导致司法实践的困境。就我国而言,我们应该重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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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1):34-38
被害人权利保护是刑事法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基于人权平衡保护的理念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使命,应该从重新型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权利配置的程序法层面,在量刑上给予被害人意志科学考量的刑事实体法层面,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被害人社会补偿、精神慰问等制度的刑事政策层面进行理性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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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制度的确立,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从法律层面上对之加以解决,只有从修改现行立法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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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晓慧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12,(2):51-53
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侮辱、诽谤两种表现形式,视其行为和严重程度,分别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由于中国犯罪构成的闭合性,导致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界限不能明晰界分。为司法滥权和权利保护乏力留下了制度空间。在分析司法滥权和权利保护乏力的原因后,从实体法律完善、司法机制健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交叉处理机制三方面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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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尽管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但由于没有建立起国家补偿制度和诉讼外的社会援助制度,因而,除极少数被害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外,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尽快建立起刑事被害补偿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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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就其性质而言,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因前者是附带于刑事案件而启动的一种民事诉讼,导致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 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而且这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最终实现,侵害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包括国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规定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赔偿的实现进程步骤维艰,故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巨大的实践意义。文章仅就赔偿的性质、范围、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及解决方法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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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惠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28-32
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人人身权造成损害,国家只对受害人人身权中的物质性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其精神性损害则不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对这一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结论是应当对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