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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挺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1)
绑架勒索罪(又称绑架罪),是指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并以此为人质而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部分先富起来的专业户个体户“三资”企业的外方老板、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由于其个人财富已明显超过普通居民的收入积累,从而使这些人往往容易成为犯罪的目标。几年来,上述人员除被抢被盗的案件有所增加外,绑架勒索案(即绑票案)亦屡有发生,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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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进行区分也甚为困难。其实,对两者的关键区别应该结合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为实现自身的债权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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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权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20(5):54-56
根据新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人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给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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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亦称绑架人质罪、劫持人质罪、掳人勒赎罪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绑架犯罪已成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暴力犯罪和经济恐怖犯罪。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该类型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严惩此类犯罪,1997年我国将绑架犯罪列入刑法,规定绑架致人质死亡的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同时该犯罪行为也被列入司法机关"严打"斗争的重中之重。绑架犯罪的存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正视它的存在,通过探讨和认识这种犯罪生成的环境,条件,原因及发展变化,才能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将这种犯罪现象控制和减少到最低限度,将这种犯罪现象的危害后果降低到最小的限度,从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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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38-41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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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本文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界限出发,并探析该行为的罪数问题,最后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提出相应的观点,以期达到有效遏制拐卖与收买妇女的犯罪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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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被绑架人"不包括杀人未遂、中止等情形,仅指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致死;"杀害被绑架人"的时间段限于非法控制人质之后到释放人质使之恢复自由为止;其犯罪形态不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包容犯等,而是一种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可以用数罪并罚的理论来解决杀人未遂、中止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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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犯罪案件交织错结给治安防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人质劫持事件的逐年上升,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社会化、集中化、暴力化发展趋势的今天,为公安部门如何妥善处置危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警作为危机处置的第一环节,在解决人质事件中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其所获取的情报质量将直接决定人质解救的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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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凌晨,在黎巴嫩南部纳巴蒂亚省的吉卜希特村附近,一架直升飞机突然降落,打破了黎明前的寂静。从直升飞机里钻出25名以色列特种部队军人,他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进一家住宅,劫持了住宅主人及另外两人,尔后飞机腾空直飞以色列而去。被以色列绑架的人叫阿卜杜·克里姆·奥贝德,是黎巴嫩真主党在黎巴嫩南部地区的领导人,另两个人是他的助手。这起绑架事件立刻在黎巴嫩、中东地区和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色列遭到许多国家的谴责。事发后,黎巴嫩真主党的“世界被压迫者组织”威胁说,如果以色列不尽快释放奥贝德,那么被扣押在黎巴嫩的美国人质威廉·希金斯将被绞死。以色列对这一威胁未予置理。7月31日,“世界被压迫者组织”宣布,希金斯已被处死。该组织还提供了希金斯被绞死时的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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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辑上期封面话题时,我们预感愈演愈烈的人质事件不会马上结束。果然,一名埃及司机穆罕默德·加拉巴维被绑架,7月13日,他跪在两名武装分子面前的画面出现在半岛电视台上。同日,半岛电视台收到另一盘录像带,据称是扎卡维领导的“统一圣战组织”宣布杀害了几天前被绑架的保加利亚人质格奥尔基·拉佐夫,他们还威胁杀害一同被绑架的另一名保加利亚人质伊瓦伊洛·科波夫。这两名保加利亚司机是6月29日被绑架的。7月7日,菲律宾劳工克鲁斯被绑架,同样仍是半岛电视台几次播放了绑匪送来的录像。在菲律宾政府撤出所有在伊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后,7月20日克鲁斯获释。同时我们都注意到绑匪们所使用的手段:绑架人质———将录像带送到媒体———要求被拒后处死人质———处死人质过程或结果再送到媒体播放。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恐怖分子制造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那么,媒体在这些人质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怎么看媒体的作用?我们如何思考媒体的未来发展?请看颜旭的讲述和三位学者的评论。———主持人手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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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通过论证自由与刑法的关系,提出要建立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专门条款,它的潜在规范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法权要求并属于继续犯。从自由本体论角度分析构成要件,对于熟睡中的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自由本体论视角评价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则对于因自杀、自虐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死亡、伤残等结果,对犯罪人而言,应当成立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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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活动正像一张张血盆大口,吞噬着普通百姓的生命。3月31日好像成了一个转折点,这一天在费卢杰发生了“辱尸事件”,也标志着伊拉克反美武装人员的暴力行动开始升级。对美军士兵的袭击扩大为将矛头频繁对准滞留在伊拉克的外国人,而一切行动中最让人震惊的就是一起又一起的人质事件。虽然大多数人质最后被释放或成功解救,但一个接一个的人质惨遭处决,处决人质的场面刻意被录像,然后交给媒体,经由媒体传向全世界,令人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被绑架的外国人质不少于60个,涉及的国家有十几个,包括美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波兰、捷克、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土耳其、黎巴嫩、埃及、巴基斯坦等国。伴随着伊拉克权力移交过程,伊拉克反美武装人员向他们仇恨的人展开了一场“人质大战”;而在暴力和仇恨的氛围中,越来越多的平民成了被攻击的目标,不论是在绑架事件中,还是在“汽车炸弹”、“人体炸弹”袭击中;不论是在中东,还是在高加索、莫斯科、东南亚……本期《封面话题》,主要梳理了几个月来发生在伊拉克的几起重大人质事件。为对恐怖活动这个最新特点的成因有所了解,我们一起追踪一下“基地”的一代领导人和东南亚恐怖分子首领的心路历程和罪恶行径。最后,我们回顾一下普通百姓生命被吞噬的几个个案。——编者手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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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美国在营救人质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明确,那就是:对绑架者严格实行"不让步、不付钱"政策。不久前,中东地区新兴的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武装分子先后用传统的斩首方式处决了多名美国和英国的人质,并在网络上公布了整个血腥的斩首过程,震惊了全世界。极端分子之所以这么做,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人质的家人或公司、政府不愿意为营救他们而支付赎金,这使千百年来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了营救被绑架的人质,是否应该向绑架者支付赎金"再度让人们热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