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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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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旨在通过研究预期违约这一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完整的、独立的法律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界至或者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对方当事人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再追究其违约责任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也不利于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先后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在比较《合同法》与《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善我国的《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制度引入违约形态,成为我国违约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预期违约方式囊括了各种违约的具体形态,对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预期违约制度的两种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家的重要讨论话题,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来探究预期违约制度内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在奥秘。  相似文献   

5.
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7.
王丹 《科技资讯》2006,3(4):163-164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矛盾,并且难以操作,立法者所期望的两种制度融合的优越性并未体现出来。笔者认为,两种制度选其一即可,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和第108条首次规定了源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它不仅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实现了两大法系在合同法有关问题上的逐步融合,这是我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但鉴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对该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与系统。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出发,剖析了该制度的概念、来源、特征、内容及存在价值,目的在于使该制度的理论研究更为丰富,使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蔡士琴 《科技信息》2008,(8):235-235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独有的制度。本文就预期违约的概念、形态、构成要件及救济几个方面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并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10.
李曦 《科技信息》2011,(12):I0173-I0173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后,结合我国国情,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行使权利的限制及滥用权利的补救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改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4项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第二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第三项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第四项因根本违约而解除。此条立法很好地表现了我国合同法博采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现象,有海纳百川之势。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和因根本违约而解除的立法较为科学,因预期违约而解除的立法则与合同法中已有的条文相)中突,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旨在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和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权行使事由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4项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第二项因预 期违约而解除,第三项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第四项因根本违约而解除。此条立法很好地表现了我国合同法博采 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现象,有海纳百川之势。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和因根本违约而解除的立法较为科学,因预期 违约而解除的立法则与合同法中已有的条文相冲突,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旨 在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和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论预期违约     
通过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形式,预期违约同不安抗辩的比较,以及《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的有关规定的论述,阐明目前在我国合同制度中进一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有关设想.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违约,但它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威胁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5.
实际履行制度无论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或是我国《合同法》中都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但在权衡了两大法系对于该制度的态度且为了实现货销合同双方的实质公平,CISG在确立该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诸多适用限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该制度也秉持谨慎适用的态度。对于这两部法律在实际履行制度适用限制方面的对比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国内和国际货销合同事务。  相似文献   

16.
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属不同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其相同之处是都具有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对依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趋势。但二者在行使的前提、条件、原因、救济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合同法》时,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这不但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模糊、根本违约范围不确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不规范等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降低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并有损合同自由原则。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应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理论入手,优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细化根本违约的范围以及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论证寻求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生活中,经济和社会因素瞬息万变,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来说,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期内,会出现了不可预测的新情况,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就能够适应多种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变化。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效率违约理论认为,社会的经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只能提起违约之诉,只有在和侵权行为竞合的时候才能依侵权行为提起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物的合同中,涉及到合同违约但未侵权的情况时,若仍以原标准来进行救济就不能体现人格物的人格权属性.人格物可分为显性人格物和隐性人格物,将人格物进行划分有利于充分构建人格物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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