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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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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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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虽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而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弊端,如与相应行政法规定不协调、对犯罪我主观方面的范围规定较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较单一等.对此,应实现与行政法良好衔接,对犯罪人主观过错方面增加重大过失的内容及规定并完善资格刑与非刑罚处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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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不是等同的概念,"积极参加者"只是强调实施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等于一定就是起主要作用,立法上将"积极参加者"纳入主体范围,只是将从犯中作用不大的划出主体之外,并非将所有的从犯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包括主犯和部分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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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中仅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但对于死刑以外的刑种,在成年犯罪人和未成年犯罪人之间仍未作出区别处理的规定.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可否适用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无论刑法修订前后,在理论上均不乏讨论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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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还应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条件对符合构成但不具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排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其他刑法理论协调一致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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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与主犯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聚众犯罪的主犯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其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提出只有在不以首要分子为构成要件或以首要分子作为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且首要分子不只一人的情况下,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才是主犯,而以首要分子为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且首要分子只为一人的情况属于单独犯罪,此时并不存在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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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1)
《唐律》中就杀人罪共规定了6种具体罪名,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在客观方面有以身份定罪处刑、特别的行为方式会构成特别的犯罪两个特点;在主观方面则表现出复杂的主观罪过相互交织、存在大量推定主观罪过的立法例等特点。《唐律》虽然蕴含着浓厚的封建血缘主义思想,但仍然始终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观念。 相似文献
10.
刑法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中,明显地表现出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保护力度的不同,对同一种危害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规定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危害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没有规定为犯罪,不予刑罚处罚。这种“重公轻私”的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适应,与不断修改的宪法规定不协调,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必须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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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晓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6):36-39
秦律是法家思想的集中体现,它里面到处都是严刑峻法,似乎无关儒家学说。文章通过分析儒家经典《周礼》中的《秋官》一篇,将它所包含的慎刑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三赦三宥原则来阐述儒家学说对秦律在等级、慎罚等制度上的重要影响,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合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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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中规定的“盗”罪包括有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这些规定既继承了《唐律》的有关规定,也有细微的变化。通过分析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了解我国古代法典中对这些犯罪的立法规定,同时也可以将其与今天的刑法做一些比较,得出有关刑法的立法技术及模式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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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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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万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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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绪兴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49-54
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两个刑罚适用原则:罪行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罪行均衡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均衡。两者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体现了对犯罪现象的不同认识水平,均具有一定的真理性。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是世界各国和我国共同的刑罚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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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中的“盗窃未遂”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未遂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盗窃目标数额巨大,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且非危害性不大、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未遂定罪,且都可以独立作为盗窃未遂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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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是指导分则的,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运用刑法分则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目前刑法总则条款九十三条第二款有疏漏,其指导的分则条款却很完善。那么,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建议将该条款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修改为国有单位,就不会出现前后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