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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迎春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1998,(1)
刑法的“准”立法是指在特别刑法中,将与刑法分则中罪名相类似的或变相的犯罪现象归入其罪的立法行为。刑法的“准”立法适应了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解决了诸如打击不力、无法可依等众多问题,但应该看到,“准”立法本身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弊端,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对待“准”立法,把握“准”立法。 相似文献
2.
张娅娅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1):54-60
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行政刑法规范数量众多,为了解决目前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单行行政刑法以及附属行政刑法法规之间的诸多竞合和矛盾之处,单独设置行政刑法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刑法的迫切需要。确立以行政刑法为核心的专门立法,应当采取行为本位主义的立法模式,坚持间接调整原则,采用直接设置独立罪名、法定刑和设置照应性刑法规范相结合的结构,设置特有的刑罚原则,实现行政刑法理念和行政犯罪司法体系的更新与创造。 相似文献
3.
为了配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制度构建及运行机制,建议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附属刑法立法、充实和细化类罪罪名、调整刑罚体系结构、重视受害人权益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4.
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对其实现离不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动态的法律运行环节。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演变伴随着刑法价值理念的转换。现代刑法价值对于社区矫正的催生作用,和社区矫正运行对于刑法价值实现的推动作用,是认识两者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刑法价值视角下,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功能与恢复性功能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和制度设计引导社区矫正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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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贿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所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不够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发案率也愈演愈烈。而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在亚洲的代表,两国在历史、经济、承继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相似之处,其对受贿罪的规定在罪名设置、主体、客观行为、法定刑设置等诸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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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
蔡枢衡先生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学术立场,多年从事刑事法学和法理学研究。蔡枢衡先生的学术思想正在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他的最为重要的著作《中国刑法史》对中国传统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刑罚体系的产生和演变、刑法名实的变化和刑法的起源及发展,以及几种古老罪名及其处罚的变化都进行了卓越的研究,对很多问题给予了完全不同的解读,其价值尚值得我们发掘。 相似文献
10.
日本刑法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代表,其在许多方面的规定都值得各国刑法的借鉴。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时至今日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关于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则是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部分。当今在全世界范围内反腐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对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对于打击贿赂型的犯罪、完善我国的刑法典,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起初日本刑法规定的贿赂罪,仅包括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 相似文献
11.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5,(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罪名体系,修正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后恢复条款,严格限制细化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这些修改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仍然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在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分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还不够科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已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对于受贿罪,改变目前只设立单一罪名的立法模式,针对受贿犯罪的各种不同构成情况,分别设置多个罪名。"性贿赂"应予犯罪化,将现有刑法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对于性贿赂没有必要单设罪名。 相似文献
13.
沈琪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4)
源于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价值判断在刑法适用中难以避免.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在本质上是对自由与秩序、公正与功利两对刑法基本价值的权衡.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价值判断不能成为决定刑事案件性质的直接根据,最终要以刑法目的为归宿点. 相似文献
14.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49-52
刑法修改回应民意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也是确保刑法有效实施的前提。但是过度回应民意不仅会导致情绪性立法、应急性立法的出现,还会导致刑法范围的过度化,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和体系性。因此,刑法修改在回应民意时应当保持合理限度,把握好二者的关系,实现立法与民意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15.
高仕银 《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8(1)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最高司法解释根据该修正案的内容将本条规定的罪名确立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对"两高"所确定的罪名进行分析,对修正内容与新立罪名之间在衔接和协调上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初步的探讨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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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工业社会在带给我们丰富生活内涵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的发展逻辑,也使得人类处在一个风险社会;这就使得以实害犯为中心构架的传统刑法体系难以承受现世语境对其的价值期待。所以,我们应该更新传统刑法理念、调整刑法结构、重塑刑事诉讼规则、构筑新的刑罚架构,构建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安全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17.
市民刑法观要求刑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既要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更要强调保障公民的人权与经济权利。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和坚持市民刑法观,依靠刑事法官的智慧。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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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大举措。其中,修订后的刑法以较大的篇幅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第一次作出了具体而明确法律规定,这对于严格依法治国,保护知识产权,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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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