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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赖锦标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及各类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始终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本文就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具体来讲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国外一些国家的受案范围规定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连骏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9)
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行政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均意识到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文章仅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肖登辉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5,27(5):73-75,103
由四川省一起行政区划调整纠纷引申出法学领域的两个重要问题——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和行政区划调整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鲜有研究。为此,界定了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性质。经过详细论证,认定行政区划调整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国家行为。其次,基于国家行为的不可诉性,行政区划调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5.
钟花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10(4)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面存在立法模式混乱、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保护的合法权利有限等问题,应当完善立法模式、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大保护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张芹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8,29(1):114-119
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定性直接影响到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先回顾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于公证行为行政可诉性的争议,然后从公证机关和公证行为的性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目的实现之间的关系以及发展中的公证行为进行可诉性探讨,认为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属性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7.
为行政事实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其实就是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去,其既有理论依据,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中也存在突破口,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两种,其诉讼类型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预防性诉讼。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的1999年司法解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是实现依法治政的需要 ,符合立法原意 ,也是为了与《行政复议法》相协调。新司法解释说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接近于概括式的混合模式 ,新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但还有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的必要 ,应把合理性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9.
黎枫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
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控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在多种监控方式中 ,司法的监控无疑最有效。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但鉴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 ,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以限定于行政规定为宜 相似文献
10.
从当前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来看,对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监察行为应严格控制,以保证当前行政监察体系的稳定和顺畅。但从长远来看,行政监察行为本身属于一种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将来可以逐步扩大使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行政监察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的1999年司法解释放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实现依法治政的需要,符合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与《行政复议法》相协调。新司法解释说明我国行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按近于概括式的混合模式,新民事法解释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和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但还有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的必要, 把合理性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现行《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法的不足也日益显现,其中一个被广泛质疑的焦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实际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在目前的多种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模式中,部分审查模式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也并非是完美方案和终极目标。在具体实施时,应当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理论研究成果、现实因素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规定入手,主要从理论基础上分析了该项规定的制定的理论依据,得出这些理论依据以今天的眼光看来并不十分科学。从而提出,我们应该以时俱进,将内部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不足,已不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界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划分在当时曾起到了积极地作用。而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现行行政诉讼立法明显滞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构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6.
17.
邵艳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6,19(5):95-9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权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受案范围;对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原则;诉权由公众享有。 相似文献
18.
唐礼忠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51-5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法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卮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9,(1):68-75
国家法秩序之维持,有赖于行政机关之积极执法,但由于行政机关资源有限,而举报制度又可补充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之不足,遏止危害之发生或扩大,对公共安全及秩序之维护能发挥极大作用,故国家针对行政法领域内的举报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从而对其予以规范。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理应视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而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因为举报答复行为与举报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推断举报人针对举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具有原告资格,但鉴于司法实务中涉及此类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存在较多"滥诉"现象,故人民法院普遍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此亟须在司法裁判领域重新为此类行为规整裁判思路并积极探寻"行政滥诉"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