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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制,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副职领导人出庭应诉的一项制度。当前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也有了丰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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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5):65-68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两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新增加的规定制度,在实施的两年多时间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受到学者、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2016年4月,"贵州省副省长出庭应诉案"作为中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案件,是目前我国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长官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发生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和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高度。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出庭职责、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以及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事由等问题展开论述,并对上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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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中,极少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行政首长自身的原因造成.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损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不利于及时时本机关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不利于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落实.因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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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应诉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件或者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和公正,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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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没有规定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日本的当事人诉讼虽然也能彻底解决此类纠纷,但从本质上看,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应设立专门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彻底解决此类纠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最佳方式,但它并非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我国应把它作为行政诉讼类型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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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行政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从行政诉讼证据学的角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指导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行政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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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已成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没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通过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分析和对他国和解制度的考察,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建构调解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并由此探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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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占到了大多数,其受害范围已由最初比较集中的一般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少数领域逐步拓展到诸如教育、国有资产、城市规划、知识产权、网络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痼疾,同时也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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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制度看似合理,但我们深究则会发现作为审理案件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因其财政人事均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严重影响了审判的积极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而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都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而最终的和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建立行政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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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不受理申复议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可以把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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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在理论上有“控权说”和“保权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建立在“控权说”的基础上的。行政诉讼证据是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根据,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举证责任分配时,要考虑举证能力的强弱、难易程度、利益关系等。就我国而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一般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和例外原则即原告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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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球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9,(5)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频频发生,但是同时对行政诉讼中村民委员会的被告资格的争论也十分激烈。文章从相关法条出发,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些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定职务"的规定,对持适格主体论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地反驳,加上对社会因素的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在某些条件下村民委员会可称为适格主体,另一些情况则不能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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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0个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我国行政诉讼对优势证据规则适用的大致状况。在行政诉讼中,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主要应适用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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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合作治理逐渐成为行政治理模式的主流,行政主体理论逐渐难以自洽。应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职能行政主体,赋予履行行政职能的私主体职能行政主体地位。解除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连带关系,公私合作被告的确认先判断私主体是否为职能性行政主体。扩大行政调解范围,摆脱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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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始末
2005年9月11日,原告沈某以深圳地铁一号线科学馆站设计并实施“科学馆地铁站工程施工图”所使用技术落人了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同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专利侵权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一起被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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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一种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行政诉讼中除此以外的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但考察这些规定的内在含义及其适用中可能带来的问题,不难发现它们与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相悖。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视证明对象及举证人的不同而不同;目前的法定证据制度是无奈而非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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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任何人随时都有可能接到一纸诉状,成为被告。当您成为被告,是积极应诉,还是消极对待呢?千万要走出以下一些认识误区:当被告就会输官司有些人认为,无理才成被告,原告先行起诉,法官看了他的材料,一定会偏听偏信。其实并非如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官司的输赢并不在于谁当原告谁当被告,而是由事实和证据所决定。因此,被告接到诉状后,应积极应诉,收集证据,干万不要坐等官司。被告因不积极应诉,不积极收集证据,败诉后再四处申诉更费时费力。放者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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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军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Z1):97-98
近年来,消防部队的灭火行为遭遇诉讼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如果消防部门在灭火行动中对法律职责认识不清、不到位,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履行了职责但缺乏证据意识,资料收集和保存不齐全、不完善,就极易引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发生.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应回避被诉的事实,而应有规避诉讼风险的意识和应诉的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