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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原有的四种法定行为基础上,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相关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如何依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界定相关概念、明确定罪依据以及分析区分罪与非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可以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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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常见表现方式之一是恶意透支,其成立条件有不同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几个要件。正确认定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才能完善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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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给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涂改信用卡问题;冒用信用卡;盗窃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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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君辉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8(1):57-59
新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正确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司法认定,须认真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注意对合同诈骗具体行为形态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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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还应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条件对符合构成但不具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排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其他刑法理论协调一致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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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6条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诈骗罪进行了表述,然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造,有着较大的争议.通过对诈骗行为的本质、内容、表现形式、诈骗程度等四个方面的论述,进一步帮助我们明确界定诈骗行为,也期许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能有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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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6条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诈骗罪进行了表述,然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造,有着较大的争议。通过对诈骗行为的本质、内容、表现形式、诈骗程度等四个方面的论述,进一步帮助我们明确界定诈骗行为,也期许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能有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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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利用机动车碰瓷行为的了解和研究,以及根据利用机动车碰瓷的地点、时间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碰瓷行为性质基本可以定为三种,即危害公共安全、诈骗、敲诈勒索,当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则分别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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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立法界定可以看出,两罪是有区别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性思考主要是指对司法实践中两罪的交叉性进行的一种定位与思考。而辩正性思考则是指对两罪在交叉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断的一种“回归性”正确的思辩。但无论是相关性思考还是辩正性思考,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法律的实体性规范在应然性理念的指引之下真正回归到法律的应有性状态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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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4):34-36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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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网上支付欺诈导致的损失巨大,首先分析了基于网关的信用卡网上支付系统的系统结构,其后针对传统欺诈检测方法的滞后性、不准确性、非实时性等缺点,给出了一种结合数据挖掘技术的具有实时性、可自定义的信用卡网上交易反欺诈系统,并提出了一种改进的速率分析风险评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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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立法疏漏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于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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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燕珠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3):38-41
信用卡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支付凭证,由于其透支功能以及便捷性,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持卡人也越来越多,但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因信用卡透支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不断攀升,由此有必要就信用卡透支刑法规制进行探讨,以减少实践中因信用卡透支行为引发的刑罚,保证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罚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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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以外的其他手段,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基于大量数据卡交易信息,将数据挖掘理论应用于信用卡反套现评估中,运用数据挖掘算法中的决策树、KNN模型实现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套现客户的辨别.经过实验验证,模型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能够优化银行反信用卡套现识别、提高银行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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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的两种观点进行评析。一种认为主要客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理由是金融秩序是整个经济秩序的核心。另一种观点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提出批评,并认为主要客体应该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刑法理论中的主要客体认定标准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公私财产所有权说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的批评不能成立,其对自身观点的论证也缺乏说服力。因此,信用证管理制度说应当获得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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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敏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4):39-41
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欺诈行为及合同诈骗犯罪也有日益增多之趋势。由于二者在行为、手段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如何正确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在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基础上,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切入点,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二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