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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要约生效双方当事人开始谈判至合同成立止,即合同缔结期;二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前,即合同效力成就期。有学者据此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划分为两种即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效力过失责任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将其责任形态划分为合同不成立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过失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合同效力补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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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23(1):58-6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因二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目前民事立法的现状下,虚假表示意思表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为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及认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笔者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全面解析,阐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而提出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我国信赖利益保护主要依靠现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其有以下三点不足:赔偿范围和赔偿总额规定欠缺;对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移机合同变更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致损无法救济。所以应该以契约义务责任制度代替现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全面保护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5.
试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的责任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的责任形态是我国《合同法》立法上的“真空地带”,无民事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独立责任说理论上难臻圆满。从归责基础的视角考量,此阶段与合同生效后阶段具有相同的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与同一的法律约束力;从责任形态与其义务基础相适应的要求角度,适用违约责任也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主要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负的先契约义务予以规制,以保护正在发生的缔约关系,对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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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居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 ,给他方造成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其目的在于用法律强制力促使人们严肃认真地订立合同 ,依法制裁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恶意、欺诈及不守信用的行为 ,以保护善意信赖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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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1999,(4):49-5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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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华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15(4):24-27
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源于要约邀请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正视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先合同义务不是开始于要约生效,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在德国等国立法中已得到规制。要约邀请中的先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说明(告知)义务、保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协力义务、担保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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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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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耶林认为"从事缔约与契约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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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着重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构成、表现形式、赔偿范围,以期在订立合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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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9,(6)
本文从一个典型的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案入手,结合该案的争议点及有关的法理分析,认为待审批的合约是成立且未生效的。而未生效合约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因未审批导致合约未生效,合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无权要求履行合约的具体规定。由于申请批准的义务是独立的,并且在合约生效之前业已发生,因此这是一项先合约义务。所以,违反该义务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结合域外经验及司法实践,待审批合约出现争议时,赋予守约方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解除合约,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两者均有一定限制;并且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明确审批的不可撤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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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合同义务和漏洞,全面保护缔约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全面,维护诚信原则,维持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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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责任必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这两种损失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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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规定了一些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或者生效。当合同的申请义务人没有履行申请批准或登记手续时,因为合同的未成立或未生效而难以追究申请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的方法来规避因此带来的合同风险,对此类合同纠纷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20.
施炜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5):85-90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包括适用阶段和适用情形两个方面,适用阶段着重解决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和终结的时间点问题,适用情形着重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可适用的具体问题。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仍可以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