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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人格权
引用本文:单文广.论商事人格权[J].青年科学,2009(1).
作者姓名:单文广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学院;
摘    要:人格权概念产生于19世纪德国民法理论。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人格权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为保持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能力得到了发展,呈现出所谓的"人的普遍商化"的现象。为此,理论界出现了一个新兴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本文试对商事人格权的一些问题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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