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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民意介入刑事司法
引用本文:金华捷.论网络民意介入刑事司法[J].当代地方科技,2011(21):31-31,41.
作者姓名:金华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200042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2010-2011年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刑法该如何倾听民意--以醉酒驾车和恶意欠薪为切入点"(项目号103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网络民意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因而时常会得出非专业的结论。而刑事司法频频向网络民意妥协,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民意介入刑事司法必须有限度。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文书说理制度去引导民意。

关 键 词:网络民意  罪行法定原则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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