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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引用本文:郭丽.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J].当代地方科技,2011(20):19-19.
作者姓名:郭丽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摘    要:刑事和解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检察机关参与到和解的各个过程,且应与社区矫正相对接,从而实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正义。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和谐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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