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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立法与农业现代化
引用本文:徐根华,蔡杏娣.浅谈农业立法与农业现代化[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1994(Z1).
作者姓名:徐根华  蔡杏娣
作者单位:鄞县农业局 315040 (徐根华),鄞县农业局 315040(蔡杏娣)
摘    要:从历史的观点来说,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从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 “法律”是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农法”这一对农业有直接关系的上层建筑,也必须适应于农业经济这个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一、发达国家的农法与农业现代化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无一不是依赖于农业立法。他们运用农法对农业在其商品化、现代化过程中进行有规则、有程序的政策干预,实行以法治农。现代农业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33年美国颁布的《农业调整法》。30年代是美国经济的箫条时期,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猛跌,农场负债累累,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1932年民主党人执政之后,为了实施政府对农业的有效干预,立即主张制定《农业调整法》,并于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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