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辩证关系——兼论司法文明的生态化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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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玲,黄锡生.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辩证关系——兼论司法文明的生态化回应[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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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玲 黄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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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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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120;13CFX095);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工程项目(wym11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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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对生态文明的界定应以此作为逻辑起点。从共时性的视角来看,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同处于现代社会文明的整体框架之下,二者表现出差异性和同一性相统一的关系。无论从自然对人的先在性理论视角还是从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层面,生态文明均为司法文明的基础,并拓展了司法文明的内涵;而司法所特有的秉性决定了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应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司法观念的生态化转变,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和生态型法官队伍的培养,充分发挥出现代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之独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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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 司法文明 辩证关系 绿色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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