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 |
| |
引用本文: | 濮鸿波.略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J].奇闻怪事,2008(11). |
| |
作者姓名: | 濮鸿波 |
| |
摘 要: | 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是指在定罪和量刑,特别是在量刑过程中只能进行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而不可将人身危险性评价即预防评价与之并列而作两次评价.即确立并坚持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一唯一标准.为何要进行犯罪社会危害性一次评价呢?按照通行的刑法观念,刑事责任只能是出于报应而针对所谓"已然之罪",而功利只能是出于预防而针对所谓"未然之罪"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危险性.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