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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
引用本文:濮鸿波.略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J].奇闻怪事,2008(11).
作者姓名:濮鸿波
摘    要: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排他性,是指在定罪和量刑,特别是在量刑过程中只能进行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而不可将人身危险性评价即预防评价与之并列而作两次评价.即确立并坚持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一唯一标准.为何要进行犯罪社会危害性一次评价呢?按照通行的刑法观念,刑事责任只能是出于报应而针对所谓"已然之罪",而功利只能是出于预防而针对所谓"未然之罪"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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