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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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耀荣. 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析[J]. 苏南科技开发, 2004, 0(8):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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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耀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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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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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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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 中国 保险标的 |
Analysis of Several Issues about Subrogation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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