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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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其相关条款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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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 《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政策 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秩序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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