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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问题的法理考察——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为例
引用本文:楚风华.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问题的法理考察——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为例[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7,14(1).
作者姓名:楚风华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东燕郊,101601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是对公共信息资源配置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我国受传统行政方式及思想的影响,个别行政主体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现象;在公开还是不公开信息的利益博弈中,公共利益成为关键的平衡器。从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那些公开的信息,其背后的公共利益往往与知情权、民主政治、公众参与等价值相关;而不公开的信息,其背后的公共利益则更多考虑公共安全与社会利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公共利益的两面性的存在,加大了安监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安监部门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公开,不仅需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还需要在合法与合理中体现出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执法的智慧与自信。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安全监管  保密界限  化学危险品  重大危险源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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