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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及认定
引用本文:王毓南.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及认定[J].厦门科技,2009(5):45-48.
作者姓名:王毓南
作者单位:厦门理工学院
摘    要:1.案情概要 陈先生离职后找公司索要8万元“保密费”,理由是已经信守承诺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觉得没道理.双方就闹上了法庭。陈先生于1996年开始在深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04年4月调到电子公司设在厦门的技术服务站担任站长、工程师。2008年5月份.陈先生与电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商业秘密保护  电子公司  劳动关系  服务站  工程师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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