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主体决定权的行使及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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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桦 何小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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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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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武汉市红十字会委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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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体捐献决定权主体的界定是开展遗体捐献活动的首要和基本问题,对捐献主体决定权予以法律保护是遗体捐献顺利开展的保障.近亲属在死者死后占有和管理死者遗体,且遗体捐献的成功必须依赖近亲属的辅助,因此,在死者没有捐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之下应该承认近亲属的捐献决定权;自我捐献决定权与亲属捐献决定权之间,国外有自我决定权优先模式和两者等同模式两种立法,我国应该坚持自我捐献决定权优先的模式;近亲属一致同意原则不利于鼓励遗体捐献,我国应该采取多数亲属同意原则;遗体捐献形式方面,有两人在场的口头遗嘱也应该作为捐献遗体的意思表示方式,鼓励捐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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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体捐献主体 捐献决定权 近亲属捐献决定权 自我捐献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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