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利益已成为权钱交易的筹码或权力寻租的基础条件,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将给惩治腐败的政治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相伴而生,在司法实践中,持主客观统一说,将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作为证明要素能够普遍接受。《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入受贿罪情形,形成了损失型受贿罪,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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