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基本法第廿三、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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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一.西德基本法第廿三、一百四十六条[J].世界知识,19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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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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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各种政治力量对如何实现德国统一持两种看法:一种主张按照西德“基本法”第廿三条;而另一种则主张按照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基本法第廿三条规定:“本基本法首先在如下州区域内生效:巴登、巴伐利亚、不来梅、大柏林、汉堡、黑森、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法耳次、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恩佐伦。本基本法在其他部分,只有待其加入本基本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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