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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对住宅权保护的缺失
引用本文:朱从明,田叶超.我国行政法对住宅权保护的缺失[J].科技信息,2011(1):406-407.
作者姓名:朱从明  田叶超
作者单位:[1]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63 [2]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    要:住宅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尚未扩张到生存权意义上的公民“对住宅”的权利。对自由权意义上的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的行政法也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在保护公民的住宅免受他人非法侵入上还存在住宅范围不清、“非法侵入”的标准不明等缺陷;二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尊重公民住宅权上也存在不少疏忽;三是住宅权事实上是一种没有救济的权利,目前只能将住宅权降格为财产权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很少的救济。

关 键 词:住宅权  行政行为合法  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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