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应急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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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海嵩.雾霾应急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理[J].皖西学院学报,2016(4):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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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海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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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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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质量改善的国家义务及其法律制度体系研究”(16CFX05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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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雾霾应急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健康权保护不足和对财产权、自由权侵害过度的问题。由于雾霾形成机理与传统权利侵害在结构上存在差异,基于传统公法学体系的行政紧急权力理论无法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以国家环保义务理论为基础,可以从效果裁量的两个方面入手,对雾霾应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分析。针对目前部分城市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不符合国家环保义务的内在要求的情况,可以根据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监督、纠正当前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不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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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雾霾应急 行政紧急权力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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