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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产权界定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 313000
摘    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主要涉及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体现出产权主体多元化、政府资助、公共积累等特征。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模糊仍然存在,且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因此,需要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明确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关 键 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经济组织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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