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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新论
引用本文:刘丽敏.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新论[J].沈阳大学学报,1992(Z1).
作者姓名:刘丽敏
摘    要: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曾存在三种观点。(1)完全责任说。即认为从调查、收集到提供全部诉讼所需之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负责,人民法院的职责仅在于审查、核实证据;(2)共同证明主体说。即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人民法院都是证明主体,都负有收集或提出证据的责任。其中人民法院的证明活动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3)互相结合说。即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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