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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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慧.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学思考[J].皖西学院学报,2006,22(4):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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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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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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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民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种类之一,属事实行为。又有别于无因管理,具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引起了民事上的几种请求权,负有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了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机制。受益人向救助者给付酬谢金是民法债务关系的新创见,这有利于弘扬当今社会有难相助,大义大勇的高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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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 酬谢金的给付 财物丢失 荣誉权 赔偿金 |
文章编号: | 1009-9735(2006)04-0076-05 |
收稿时间: | 2006-08-15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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