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律师制度的合理化——市民社会与乡土社会的一种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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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明.论中国律师制度的合理化——市民社会与乡土社会的一种比较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2006,22(4):5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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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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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教育学院,政法系,安徽,合肥,23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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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育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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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具有以“内在”角度,沟通国家和社会的特定功能,建立现代律师制度是一种必须,但律师制度本身仍存在着两个标准下的合理化问题,如何解决中国律师制度在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间的矛盾,成为本文思考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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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制度 形式合理 实质合理 |
文章编号: | 1009-9735(2006)04-0058-07 |
收稿时间: | 2006-05-20 |
修稿时间: | 200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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