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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弊端和完善
引用本文:赵广利.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弊端和完善[J].青年科学,2009(9).
作者姓名:赵广利
作者单位: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摘    要:当前建立的只有法院享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权制度,给法院创造了一个既当运动员,又任裁判员的机会。这不但滋生了腐败,也违背了司法权力的本质。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将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权回归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发生争议后,才可将纠纷提交到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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