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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交叉保护的探讨
作者姓名:王川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摘    要:我国对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对象统称为发明创造,并且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护的法律客体不同,发明保护的客体范围较广,既包括产品又包括方法。而实用新型保护的法律客体仅限于产品中涉及形状与结构部分具备创新性的产品.

关 键 词:交叉保护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创造  法律关系  专利法  保护对象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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