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机构的统称。1986年3月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中,对此类科研机构做出了外延列举式的定义,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即属此种类型,一是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二是技术基础工作,如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三是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目前地方公益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一般以此标准作为改革依据,基本上是以行业作为整体划分的依据而不是其所从事的科研活动的实际性质。一旦科研院所被定为公益性质之后,其下属单位均被作为公益类科研,而不考虑其具体的性质。事实上,即使同属公益性质,仍存在公益程度的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