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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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敦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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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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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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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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