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层出不穷的生物剽窃案例(如姜黄案(Turmeric)、死藤水案(Ayahuasca)、楝木案(Neem)、南美藜案(Quinoa)、Basmati米案、Enoloa豆案等)使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了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是目前关于遗传资源利用惠益分享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但是该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具体,国际上关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具体制度也尚未达成一致。在此种背景下,面对普遍的生物剽窃行为,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参考现有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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