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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五级管理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
摘 要:
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5000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关 键 词: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上网者
合法权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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