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科技产权的保护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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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对群体性科技产权的保护评述[J].厦门科技,2009(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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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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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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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有传统知识产权的定义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两大部分:(1)版权及其版权相关的权利;(2)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技术秘密或未披露的信息。我们所指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当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它必须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个人或者法人):所获得的权利有特定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该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大众分享;获得收益直接交由权利主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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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群体性 权利主体 保护 科技 工业产权 地理标志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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