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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
摘    要:<正>北京海淀法院刚刚发布,日前审结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小桔公司未侵犯睿驰公司对"滴滴(嘀嘀)"文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官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虽然睿驰公司认为上述组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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