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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性实验简析
引用本文:殷正坤.判决性实验简析[J].自然辩证法通讯,1985(4).
作者姓名:殷正坤
作者单位:华中工学院自然辩证法研究室
摘    要:一、什么是判决性实验有没有“判决性实验”(Crucial experiment)一直是西方科学哲学界引起争论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实践对理论的检验,所以,我们也很有必要对此作更进一步的探讨。弗兰西斯·培根早就已经提出了“判决性实验”的概念。他认为在一门有特点的科学中确定了事实以后,自然哲学家应当寻找这些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只有本质的相互关系才是进一步归纳概括的合适题材。他特别指出某些类型“优选实例”的性质本身就可以揭示出本质的相互关系,从而对探讨事物的本质有特殊的价值。他所提出的优选实例中最重要的是所谓“指路牌实例”,这种实例犹如在道路分叉的地方树立的指路牌,可以在相互竞争的解释之间起到判决的作用。例如,他曾指出,可以通过对世界各地的潮汐涨落同时进行实地测量的办法,判决当时两种互相对立的潮汐假说究竟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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