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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引用本文:秦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J].应用科技,1999(7):40.
作者姓名:秦萌
作者单位:秦萌
摘    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在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情况,对于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来讲属于无效约定。在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所以读者朋友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这种约定应当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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