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第112、1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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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继良.遗失物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第112、113条[J].科技资讯,2007(34):236-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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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继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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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海工学院法学系,江苏连云港,22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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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虽然对遗失物制度的规定比民法通则有一定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方面,主要有告知义务、报告及交存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我国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与其他国家比较,区别不大,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方面,与其他国家比较,差别较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对我国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进行了重构,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拾得人有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这样才能制定出比较完善的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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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失物 权利义务 报酬请求权 所有权 |
文章编号: | 1672-3791(2007)12(a)-023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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