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评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时效立法 |
| |
作者姓名: | 徐俊杰 罗海山 |
| |
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徐俊杰),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教师(罗海山) |
| |
摘 要: | 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利于确定诉讼时效期满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仅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这种现象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探讨民法草案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完善即将出台的我国物权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必要性 缺陷与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