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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评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时效立法
引用本文:徐俊杰,罗海山.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评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时效立法[J].科技信息,2007(5):28.
作者姓名:徐俊杰  罗海山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徐俊杰),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教师(罗海山)
摘    要: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利于确定诉讼时效期满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仅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这种现象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探讨民法草案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完善即将出台的我国物权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必要性  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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